布偶猫简介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专业交流资本未实缴时如何对股权价值进
TUhjnbcbe - 2025/8/4 18:46:0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08-:39发表于北京

以下文章来源于嘉学评估,作者丘开浪

本期问题

资本未实缴时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分配?

对于非金融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当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已作出认缴承诺但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时,普遍存在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不同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应如何进行分配?

解答结论

当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不同时,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分配是合理且公平的做法。至于是否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价值分配,则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

解答分析

1、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价值分配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

当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对于股东之间就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分配的方法,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实缴比例分配法,是指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分配。按实缴比例进行股权价值分配,借鉴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将实缴出资比例作为股东行使分红权、新股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实缴股东和未实缴股东之间的利益与代价平衡。

第二种观点为留存收益拆分法,是指先将企业留存收益按实缴比例进行分配,再将剔除了企业留存收益的股权价值按认缴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种观点为认缴比例分配法,是指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分配。

2、哪种观点更为合理?

认缴期限未届至,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全体股东均未缴纳任何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各股东的实缴比例均为零,实缴比例分配法不具备适用前提,只能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二是全体股东实缴进度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各股东的认缴比例与实缴比例相同,采用实缴比例分配法和认缴比例分配法并无区别;三是各股东实缴进度不同,表现为认缴出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是采用实缴比例分配法还是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对各股东的价值进行分配,会产生不同的分配结果。

(1)实缴比例分配法存在哪些问题?

按实缴比例进行股权价值分配,借鉴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各股东实现权利义务的公平而作出价值调节。但该价值调节过程是模糊且武断的,甚至可能出现越调节越不公平的结果。

而从具体操作角度看,各股东的实缴比例随着其实际缴付进度的变化而动态变化,股权价值分配时点的实缴比例可能不同于股权价值创造过程的实缴比例,按实缴进程对股权价值进行拆分在技术上并不可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的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2)留存收益拆分法存在哪些问题?

相比于实缴比例分配法“一刀切”式的价值调节,留存收益拆分法无疑更进步一些,该方法权衡了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以及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其他股东权利的双重因素。但留存收益拆分法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留存收益拆分法蕴含了“立即对基准日的存量留存收益实施全额分配,基准日后的新增留存收益一律不实施分配”的假设,该假设可能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实缴比例分配法的思维逻辑,是代替公司股东对留存收益作出分配决定,这是不可取的,也可能与事实不符。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履行法定程序,还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此外,受企业现金流或经营计划的影响,很多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首先被用于企业的发展,表现为不分红、分红比例较低或分红时点滞后,企业的留存收益与分红金额之间可能横亘“鸿沟”。留存收益拆分法仍然是一种武断的方法,还可能激化因认缴制中遗留了实缴制分红规则而引发的股东矛盾。

(3)选择认缴比例分配法有何原因?

基于前述关于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的权利义务特征的分析,相比于实缴比例分配法和留存收益拆分法,我们认为,选择认缴比例分配法对股权价值进行分配,是合理且公平的做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更能实现股东法定权责的平衡。认缴期限未届至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构建了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拥有应收股东出资款的债权,股东承担着缴付出资承诺的债务。实缴股东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作为取得股权的对价,认缴股东以承担债务、延迟支付的方式作为获取股权的对价,这两种对价方式所获得的股东权利的内涵不应该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股东的认缴行为视作以对其自身的债权进行出资,股东作出认缴的承诺即相当于完成了以债权这一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实缴行为。因此,在确认公司与认缴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是公平且合理的。

二是持股比例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确定。相关司法判例表明,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并未对出资比例是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比例即为认缴比例,如果为实缴比例,法律或公司章程应对此予以特别明确。因此,除特别约定之外,公司章程中的持股比例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确定。

三是股权转让对象与价值分配口径一致。在对认缴期限未届至的股权进行转让时,转让标的通常系以认缴比例进行界定的,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能实现股权转让对象与价值分配口径一致。

四是对实缴进度差异作出量化调整。认缴制下,各股东理应享有相同的期限利益。当各股东实缴进度不同时,说明各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不同,应当作出调整以实现各股东公平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比例分配法下,首先确认股东认缴行为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就各股东实缴进度差异对股东可分享价值进行量化调整,在此基础上再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价值分配,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认缴比例分配法并未忽略各股东实缴进度差异对价值分配的影响,而是通过对各股东实缴进度差异对可分享价值的影响作出量化调整,以实现各股东之间利益与代价的精准平衡。

综上分析,对于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按认缴比例分配法进行分配,更能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是值得推广的做法。

3、如何运用认缴比例分配法?

运用认缴比例分配法,先确认股东认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未实缴出资金额及其未实缴期间的利息与实缴进度下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相累加,再按认缴比例对该累加值进行分配。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因而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还需要将该股东未缴付出资及其利息作为尚未履行的一项义务作出扣减。

因此,股权价值分配的计算公式为,某股东可分配的股权价值=该股东认缴比例×(基准日实缴进度下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全体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金额及其未实缴期间的利息)-该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金额及其未实缴期间的利息。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权利系按实缴比例还是按认缴比例行使,是股东内部之间的关系,与公司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不同。对于股东内部之间的关系,应鼓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事先约定,以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对于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价值如何作出分配,是否采用上述计算公式进行分配以及上述公式中是否将未实缴期间的利息考虑在内,均属于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范畴,应当由公司股东作出明确约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越俎代庖代替公司股东作出判断,对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分配方案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在具体的评估实务中,对于公司章程已经就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价值分配作出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价值分配。若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可建议由标的企业的全体股东作出书面约定,并将该书面约定作为评估依据进行披露。若前述情形均不适用,则建议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方商议将评估对象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回避对股权价值进行分配的问题。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
查看完整版本: 专业交流资本未实缴时如何对股权价值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