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32号),就年年报工作相关事项做出了要求。年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近年来出台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全面实施质量的关键之年。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
通知要求: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发生了实际状态上的改变,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债务人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除非债务豁免协议后续不可撤销,且豁免债务附加的条件完全满足,否则债务人仍对该项债务负有现时义务,相关负债不得终止确认;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和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分别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整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企业因对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实施问答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得合并列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