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年12月10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逐一回答了该所提出所有问题,我们赞成《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补充披露的深圳恒波拟质押给公司的债权对应债务人、金额、账龄属实,覆盖了公司对深圳恒波应收款项金额,充分评估所质押债权的回收风险。
2、公司补充披露的其他担保方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对各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作出了符合实际的分析,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可行。
3、公司补充披露的本次交易后对上述借款及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提示充分。
4、收购恒波前,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尽职调查范围与程序全面,对“中邮系”相关业务、年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应的业务履行了尽调程序,对标的资产存在的潜在风险提示充分。
5、对深圳恒波前期收购决策是审慎、合理的。
6、三峡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策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相关人员与交易对手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年以21.7亿收购深圳恒波%的股权后,年深圳恒波突发“中邮案”,对深圳恒波的融资环境和营商环境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和破坏,之后又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圳恒波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断崖式下滑。截至年6月30日,深圳恒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09万元。深圳恒波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集中精力发展公司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平板玻璃主业,根据评估机构对深圳恒波股权的估值结果,经过竞争性谈判,公司拟以3,.38万元的对价将深圳恒波%的股权转让给当阳国投。
2、股权转让前公司对深圳恒波股东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3.13亿元,深圳恒波拟以总额7.35亿元的应收款项作为质押,用于覆盖公司对深圳恒波的债权。公司为深圳恒波尚未偿还的2.49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通过如下方式减轻和消除公司的担保责任:①对有非信用担保措施的,请求债权银行优先实现非信用担保权利;②请求债权银行配合,要求其他担保人同时分担担保责任;③与债权银行、受让方、深圳恒波等协商深圳恒波银行债务重组方案,通过互利共赢的原则争取减轻和消除公司的担保责任;④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和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深圳恒波法定代表人刘德逊先生承诺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并配合公司拟采取的民事诉讼措施。
3、风险提示:由于深圳恒波主要资产变现能力有限、其他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尚需继续调查,预计公司完全实现对深圳恒波的债权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1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公司就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截至年12月6日,公司对深圳恒波股东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3.13亿元,为深圳恒波尚未偿还贷款担保金额2.49亿元,公司称深圳恒波会将其债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偿债保障,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他担保方分担担保责任等方式解决上述股东借款问题。
请公司:(1)补充披露深圳恒波拟质押给公司的债权对应债务人、金额、账龄,是否可以覆盖公司对深圳恒波应收款项金额,并评估所质押债权的回收风险;
公司回复:
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恒波”)拟质押给公司的债权明细如下(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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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年12月6日,公司对深圳恒波股东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万元。深圳恒波拟质押给公司的债权总额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万元、净额万元,质押债权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对深圳恒波应收款项金额。
确定质押债权前,公司对深圳恒波债权回收风险进行了评估,认为拟质押的债权回收依然存在不确定性。为应对回收风险,也为兼顾深圳恒波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质押效力,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适当超额质押;二是要求受让方同意质押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三是在选择受让方时对受让方清收债权的能力重点进行考察;四是股权转让后,公司将积极、及时实施清收措施。
目前,公司与深圳恒波已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正在中登网办理债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并按照法律规定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送债权质押通知。
(2)对于公司为深圳恒波提供的担保,补充披露其他担保方基本情况与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具体说明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何种措施与其他担保方沟通分担担保责任事宜,以及公司是否可以推进解除对深圳恒波尚未偿还贷款的担保;
公司回复:
1.共同为深圳恒波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方
与公司共同为深圳恒波部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方为许锡忠赖佩芬夫妇、许泽伟先生、刘德逊先生、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银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公司是上市公司、代偿能力较强,贷款到期前债权银行均未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为维持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其他担保方基本情况与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1)许锡忠、赖佩芬夫妇及许泽伟先生。许锡忠先生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赖佩芬女士系夫妻关系。许泽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系许锡忠先生之子。许锡忠先生承诺,愿履行担保责任,并配合公司拟采取的民事诉讼措施。
(2)刘德逊先生,深圳恒波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收购深圳恒波时为深圳恒波控股股东、深圳恒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对前海佳浩出资份额为90%)。清华研究院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粤宝电子公司广州分厂副厂长、粤宝贸易公司业务负责人;年8月参与设立深圳恒波。刘德逊先生承诺,愿履行担保责任,并配合公司拟采取的民事诉讼措施。(3)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乾斌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营业期限:-07-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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