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自然价格”是一种工资加利息的价格。为了解释这一定义,经济学家们举了不少例子,比如在全部田地上,可以说会有数亿美元用于满足倍增的工人之需的。其中有几种工具有以前的两倍那么多,但这些工具无论是价格还是效率都比以前降低了。建筑物多则价廉,这就是规则。铁路弯曲处多,斜坡多;耐用桥梁少,真正好的工厂少。现在有两艘帆船,而原来也只有一艘;现有两艘木船,而原来也只有一艘钢制船。该社会的资本总额未变,但取了较前有外延性的形式——工具到处倍增,但是价更廉了。
有关计算这一变化的技巧,我们得小心谨慎。当然,可以归因于这第二次劳动增量的产量,根本不是这一增量借助于前一批工人转交给它的资本创造的;此前所创造的产量增加的,也仅仅是由于有了这一个增量而已。在有名工人使用这整个资本的情况下,产量的价值是4个单位。
在有名工人使用这整个资本的情况下,产量的价值是超过4个单位;而略高一些的产量,则不论所指,都是计量仅归因于第二次劳动增量的产量的。计算可归因于最后一个单位的劳动的产量时,有一个必须加以考虑的负量。首先,假如我们获取该劳动增量借助于转交给该增量的资本所创造的一切,然后减去来自前一批工人的产量及其由于他们转交新工人的那一份资本,那么,我们就获得了新工人给该行业的产量创造的净增量。
尽管会是比第一个单位所创造的产量要小一些,但在巨额资本得以利用后,该新的一个单位的劳动,给在没有此笔巨资的条件下就形成的那个产量所增的产量,还会是很大的。此新的劳动力中,每一个人的产量都足以与一个幸运的淘金者相匹敌。劳动的增量一个接着一个,直至该劳动力增加至10倍;而可归因于最后这一增量的产量则还要大,一增再增,直至该劳动力增至10万人之巨,而且仍还有价值10亿美元的资本,只不过形态改变了。届时,工人们的装备水平,与当今美国工人就不相上下了。认为劳动的这一最后增量应该实现的,而社会根本无须借助于规模相当于该国劳动力的这样一些劳动力就能实现的那个产品增加量,通过增加再就业就能单独予以创造出来。
现在,假如劳动的这第个增量是这个与外界隔绝的社会所有的最后一个增量的话,那么,我们就得谈一谈工资规律了。我们是所有人口储备都用于安排就业了,因此,我们即使有虚位以待的工作也是久等而无应聘者了。最后这一个合成单位的劳动——最后人构成的单位——创造了其自己独有的产量。
这部分产量,比可归因于此前任何一批中的产量都要小,不过,既然这一部分劳动力是在野外的,因此,这一部分的劳动比其他任何一部分劳动都卓有成效。假如早一些的任何一批劳动力都是需求比这最后的一批的劳动力都大的话,那么,雇主也就可以解雇他们,并就以最后一批人取而代之。从人中去掉任何一人,雇主所失去的应当以决定工作的最后一人生产的产量予以计量。
由此可见,对于雇主来说,每一个单位的劳动的价值都是以最后一个单位的劳动所决定的。当劳动力完全时,人中没有一个人离去而不会减少整个社会的产量,这个产量相当于我们最后安排工作的那一个人的同一数量。劳动的任何一个单位的实际价值,都等于全社会以其全部资本所生产的产量减去那个单位的生产量。这确立了通用的工薪标准。在假设的例子中,一个单位的劳动由人组成,而这一单位的产量就是人的自然薪酬。假如这些人都一样,此产量的第份,也就是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自然薪酬了。
当然,我们这是在探求一种静态工资的标准。但是,如果形成了由人到10万人的规模,并导致资本随着劳动力增加而改变其形态,那么,这个过程就不是一个静态过程了。使劳动力聚集而达到其静态足数是一种动态活动。不过,从这支劳动力队伍人数一应齐全之时起,我们就任由它不再变化,我们就听凭如此达成的那种静态状况始终保持下去。完成这个作为例证的动态过程和逐个单位地组成这支永久劳动力队伍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样一个明确的观点,那就是它产生了可归因于那个“最终”单位的产量。
实际上,没有最终单位一说。有以亿美元作为单位计量价值的资本人数即10万人,他们年复一年地工作,因此,没有哪一部分的人可以单独游离出去,而且就把他们看成是以其产量决定工资的。对雇主来说,这样一批人的价值都是等于那最后一批人的产值,即使我们以我们作为例子描述的那样一种顺次使他们开始工作,他们仍会获得这一总额,而这是由雇主间的竞争所确保的。
这最后的作为一个劳动单位的人,当其为雇主服务时,其手中握有某种潜在的产品。要是有一批企业家不给这批人的产品确定价值,那么,只要竞争是完全的,那就会有另外的人会给他们的产品确定价值。有了某种理想的自由竞争的制度,每一个单位的劳动就都能获得确属最后一个单位所生产的价值。不过,即使竞争不完全,每一个单位的劳动也都还会趋向于获得这个数额。劳动的最终产品决定劳动的薪酬标准,而实际工资尽管变幻莫测,但也趋向于获得这个数额。
我们曾经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企业家的净利润是对竞争的一种激励。这种利润是商业利润,意即雇主是在以获取高于他们的工资和利息总额的收入方式销售他们的产品,也即商品的售价是超过构成商品的各种要素的成本的。我们曾经指出下列事实,即按照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自然价格”是一种工资加利息的价格,因为它等于这两种支出之和。
一种产品的利润的价格大于上述两种支出之和,而又趋向于消除那个利润的那种竞争,会使两者的利润归于零。在销售商品时竞相出价的结果,会使雇主降低价格;而在雇用工人和资本时,通过竞相出价,他们则工资和利息上涨了。只要劳动力中的那些人所得的总比最后一个人所生产的要少,劳动就总有利润;但是,竞争又总是趋向于使劳动的薪酬与最后一个单位劳动的产品等值。
正如一再所说的,我们在这里建立了略去一切干扰事实的一种理想社会,而且至此我们一点也没有描述过现实生活中的纯粹规律所遇到的那些障碍。我们没有对工人薪酬实际上暴露的那种偏离最终生产率标准的数额作过估计。一如万有引力那样不容置疑的是把人们的实际工薪,拉向由最终生产率规律所决定的一种标准的那种力。该规律是适用于万物而又永恒的,无论何处,它都经受得住改变其作用的那种局部的和易变的影响。我们就是要获得我们所生产的产品,这就是首要生活规则;而我们借助于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则由最终一个单位的劳动的增量所决定;最终生产率调节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