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形成资本公积和金融资产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第一、金融资产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1)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
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本账户(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应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
第二、专项应付款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专项应付款,是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拨入的,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的专项拨款。在该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拨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作资本公积。拨款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从理论上讲应视为国家的投资,增加国家资本,但因增加资本需要经过定的程序。因此,暂计入资本公积,待转增资本时再减少资本公积。在未转增资本前,形成资本公积的一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