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论」股权转让系列篇:在上一期推文中,我们给大家分享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本期推文中中银广州律所联合创始人王萍律师给您讲解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明股实债的定义
对“明股实债”的定义,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散见于银监会、中基协、财政部等的相关文件中: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指出,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
常见形式包括公司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和定期分红。
二、股权转让VS民间借贷
1、内容上认定
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是转让股权所有权,合同内容为明确、具体地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价金,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等;合同履行为即时交付股权,完成变更登记等。
而民间借贷合同目的则为借贷资金,合同内容可能约定为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转让方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合同履行则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仅是利用受让人资金,并不进行工商登记等。
2、司法上认定
①受让方股权变动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载于股东名册;
②受让方是否实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承担其经营风险;
③受让方的收益是否会受到公司业绩影响;
④交易股价是否是同期合理市场价格;
⑤投资收益率与借贷利率是否接近;
⑥转让方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担保。
三、案例分析:典型案例()最高法民终号
(一)基本案情
①年6月21日,李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嘉元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刘某,价款为2亿元。两年内李某有回购权,李某未回购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的股款视为借款,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
②两年内若未回购股权,则该股权永久归刘某所有。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李某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
③在回购期间内,该转让股权暂不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权利仍由李某行使,股东义务亦由李某承担,盈亏均归李某。
④合同约定的两年期内,刘某向李某分期支付了股款2亿元及利息。
⑤后李某未能如约履行交付股权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某向法院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二审维持)
(二)案件分析
①股东转让法律关系中,股权出让款一般应予及时结清,双方当事人无须对利息作出约定。约定利息及利息的数额,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②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价金是明确、具体的,而在本案中约定,“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李某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
③即时交付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时,李某未即时约定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该约定亦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交易惯例不符。
④因李某未能如约履行交付股权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某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某负有偿还所收到的款项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四、合同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法律后果
1、内部关系: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单纯的名股实债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此类协议中如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事宜,合同通常有效。如转让方存在不能偿还债务等根本违约行为的,受让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如果投资行为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则属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其司法保护上限将受到4倍LPR的限制。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大幅下调,投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明股实债,预期收益将进一步被压缩。
2、外部关系:对破产清算顺序的影响
由于兼具股权和债权的部分特征,“明股实债”往往会导致在破产程序中需对受让方的身份进行界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争议类型的纠纷,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认定,在外部关系上则不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以当事人对外公示的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五、萍论
1、明股实债融资主要是指投资方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但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以与融资方约定投资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
2、名股实债案件中,“股”与“债”的判断往往是焦点问题,通过上述案例,法院进行判断的基础是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此外,还可以综合考虑受让方是否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是否约定投资到期退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是否另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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