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我国需要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金融领域不可能也无必要按照小国开放型经济理论制定政策,如果在监管不完备、市场不成熟、国内企业抗冲击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贸然像小国开放型经济体那样彻底放开汇率、利率等关键调控要素,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反而可能会产生较大冲击,形成新的风险。
作者|王毅「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文章|《中国金融》年第12期
思考中国金融体系,首先要了解金融体系演变的动因。从西方金融历史来看,16世纪,地中海沿岸商人之间的信贷拆借需求催生了第一家商业银行,英国金匠的放贷和存管业务成为了第一家央行的前身。这主要是自然演变的结果。但有些学者认为,这也和政策制定者的有意引导有关。如主张自然演进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就认为,理性对制度的部分调整是必要的且具有进步意义。
西方的金融体系主要来自自然演变,中国能否走同样的道路?新中国成立的金融体系从计划经济开始,继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更多是顶层设计和人为引导的结果。这种模式有自身好处,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学习西方经验,避害趋利,也可以熨平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如果政府足够正确,能够未雨绸缪发现问题,这种模式的优势就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政府主导的模式也存在不足,如金融市场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缺乏深度、广度,金融监管相对滞后等。近些年我国金融发展很快,创新很多,催生了不少金融乱象,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
中国应该发展什么样的金融体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该怎么发展,金融基础设施该如何设置,监管体系该如何分工,对这些问题,目前很难给出一个很好的答案。在我国经济增长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金融治理工作,反思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有六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产融结合与产融隔离如何选择
产融结合是我国近些年较为热点的话题,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愿意推动。各界之所以希望发展产融结合,归根结底,一方面是因为产融结合能够形成协同效应,提高收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平均利润率尚未形成,金融与非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利润率差异。仅就产融关系而言,从我们可以引用的参照系——美国来看,其对产融结合却非常谨慎。美国立法者在20世纪早期就形成了一条清晰的理念,即“实体企业,比如肥皂制造商,不能拥有银行,而银行也不能拥有实体企业”,这一理念即使到现在都仍然被坚持和贯彻。如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任何个人或集团如果持有的银行股份占比超过25%,必须由美联储审批。”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案》停止了实体企业设立产业银行(又称产业贷款公司,是提供消费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等有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通常由实体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并要求现存产业银行控制人成立中间控股公司持有产业银行股权。如果以美国为参照系,那么金融体系发展就应当考虑严格的产融隔离。
我国也认识到了产融结合的问题和风险。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产融结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经批准所办的金融机构要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安置。这些规定很明确,但操作起来却面临困难。从实际情况看,金融有投资实业的需求,实业投资金融的意愿更强。如为便于交割或操纵市场,美国期货业有投资仓储的动力,早期的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投资快递业提高保单寄送的效率。即使现在,保险业的长期资金也愿意投资养老社区和实体企业股权。我国中央企业同样热衷投资金融。截至年8月,国资委监管的家中央企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在开展金融业务,有一半左右把金融纳入业务板块,有23家至少控股一家金融机构。在我国产融结合已颇有规模的背景下,如何在执行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还有待讨论和观察。
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如何管理
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天然具有逐利性,需要加以约束。过去几年实体经济低迷,不少实体企业大规模投资金融,结果有好有坏。如,~年大宗商品价格下行,有钢铁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创造的收益支撑企业度过了困难期。但也有实体企业放弃本业去经营金融,导致产业空心化,甚至催生金融乱象。客观来看,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有投资金融的意愿。对这些资金如何约束,有待探讨和思考。
这个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论是实体企业还是金融企业都由国家控制,不存在资本逐利流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金融市场自由度不断提高,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资本有了自由流动的环境,逐利性日趋明显,就要求我们明确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投资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本或者实业资本投资企业,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且必须规范自有资金的形式,明确现金、实物资产、外币的计值、投资性金融产品等的合规范围。二是以金融产品出资的性质必须界定。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要明确其投资定位。如果是财务投资者,就享受分红收益;如果是战略投资者,须在符合严格的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参与公司运营。三是金融企业补充资本的途径有待研究。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趋严,巴塞尔协议Ⅲ、总吸收能力(TLAC)标准等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资本要求,需要研究出台合法合规的资本补充工具,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四是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应该适度规范。管理层收购一般都是杠杆收购,而杠杆收购本质上是举债收购,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债务资金。使用债务性资金投资金融企业,不利于金融企业股权稳定和长期健康发展。五是规范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补充企业资本金,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金融企业长期稳健发展。同时,为了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防范“内部人控制”,应将员工持股计划统一纳入薪酬管理,确保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对员工个体和全员持股占比、锁定期、业绩目标等进行规范。六是金融资本风险处置的方式需要明确。如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确认收入等。对于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增值收益,现行法律法规仅针对虚假出资金额处以一定比例罚款,并未明确相关增值收益的处罚措施。虚假出资的投资者,并没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实质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应享有增值收益,不但是现实中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应予明确的问题。
金融混业和金融分业如何取舍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答案并不相同。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对待分业和混业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人痛定思痛,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体系。随着金融体系发展,市场认为监管过严,美国开始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逐步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金融风险和混业经营风险重新成为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