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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5 18: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号20层02单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号B、室。

法定代表人:安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住所地瑞士圣伊米耶CH-(SAINT-IMIER,SWITZERLAND)。

上诉人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时达销售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时达公司)、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琴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浪琴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浪琴表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浪琴表公司辩称:1.涉案公证证据合法有效。2.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不构成表述性使用,侵害了浪琴表公司的涉案商标权。3.一审法院在浪琴表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所判决的金额尚属合理,并无不当。4.浪琴表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5.代理人获得了浪琴表公司授权,有权利签署诉状。综上,浪琴表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浪琴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浪琴表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情况

浪琴表公司成立于年5月10日,为有限公司或法人社团,股本为1,万瑞士法郎,企业经营范围为手表、手表配件、珠宝首饰及其零部件等。

浪琴表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涉案商标:第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等,有效期至年6月27日;第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及其零件,经续展有效期至年3月31日;第号“浪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有效期至年5月27日;第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有效期至年6月27日。

《嘉人》《优家画报》《红秀》等杂志发布了浪琴表公司手表产品的广告和文章。

年8月6日,案外人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为瑞士斯沃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是浪琴(Longines)手表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授权进口商及总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截止年6月30日,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自行开设以及经其授权开设的浪琴专卖店共计个。截止年6月30日,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天猫商城开设“LONGINES浪琴官方旗舰店”,在浪琴(Long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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