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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1 16:27:00

作者李庆植系某外企高级咨询师

从互联网在国内兴起的时候起,就诞生了很多商业模式,其中绝大多数是好的,即使最后不成功,但初心总是好的,至少不是坏的,比如团购。

但也有一些原本好的商业模式,被少数人做烂了,从一开始就是欺骗和犯罪,即使获得了阶段性的成功,最后也归于尘埃,留下一片烂摊子和一群受害者,比如P2P。

当年的千团大战,起码还有个美团活了下来,并跻身世界互联网前20名,而P2P平台则被团灭了。

P2P在退出国内市场和历史舞台的同时,新的金融体系已开始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过程当中,那么民间资本将流向何方呢?我们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从四个方面探讨新金融体系下的民间借贷是否还有出路,以及路在何方。

·P2P的痛点及变质的原因。

·资本共享能否构成新赛道?

·如何构建这条新赛道?

·资本共享的赛道能否拓宽?

本文将从第二部分开始,用“资本共享”一词代替P2P,尽管两者的本质相同,但为了让人们重新认识民间借贷本该具有的价值,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请读者不要误以为笔者在玩文字游戏。

一、旧赛道上的玩家全军覆没

P2P的本意是PeertoPeer,P2P借贷即点对点借款,其原始的意义是个人或组织将闲置资金以获得一定利息的方式借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企业。贷款公司也好,网贷平台也好,只负责中介事务,本身并不会吸纳资金,更不会在出借人要求的利息上再增加更多利息。

这种方式本质上跟早期民间亲戚朋友之间打张欠条有偿借款一样,而外在表现却不相同,P2P是在网络上将闲置资金借给陌生人。我们强调闲置资金,是因为出借人通常都不是以贷款为生或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只是将资金在闲置时候利用起来,获得比存入银行更高的利息回报。

国内第一家P2P平台于年6月成立,向海外的P2P公司学习,提供借贷双方撮合的生意。但随后几年,由于一些原因,这一模式在国内一直发展不起来。

经过几年的沉寂,年,P2P成了变相P2P,就像传销成了变相传销一样,由此开启了疯狂扩张之路,一时风头无二。它们仍披着P2P的外衣,实际上大都做着高利贷的事,通过加点加息,要求借款人归还远远高于国家法定的贷款利率。许多P2P平台都声称背靠国资企业,资金规模宏大,并承诺保本付息。一些出借人深信不疑,纷纷加入投资大军,甚至从亲朋那里借钱或者从银行低息贷款,然后放到P2P平台上收取高额利息。这当中的差价多达15%,意味着只要借到万放到平台上,不用工作每年都有15万的收入,足够一个家庭过上小康生活。

然而,泡沫总是要破裂的。年,P2P开始遭到清算,年1月21日的一份红头文件,标志着P2P全面进入黑暗期,直到年11月中旬全面清零。其中只有1%的平台完成转型,且必须依靠股东强大的实力才能转型成功。

从变相P2P的操作模式看,其全面溃败是无可避免的。几乎所有网贷平台都以与银行相似的方式运营,却未遵循银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平台以支付一定利息给出借人为条件,吸引民间资本加入,再利用“手续简便放款快”等方式吸引借款人,从中赚取差价。即使有一部分表面上采用符合国家法规的利息,也会将一些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隐含在贷款条件中,其中多数的年利息在40%-60%之间。这种向借款人榨取高利息的操作方式风险非常大,许多人无法还款或者根本不打算还款,再加上平台高管及其家属肆无忌惮地挥霍、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到最后资金链断裂,平台倒闭。

P2P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目前看来,恶劣影响远远大于正面效益。从峰值多到零,P2P让上千万出借人还有多亿的本金没有收回;数千万借款人或者被迫支付高额利息,或者遭遇侮辱性催收,或者陷入信用危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大量高管跑路或者被抓或者背负巨额债务;与之有一定关联的催收公司也成为帮凶,大量催收公司的高管和员工沦为阶下囚。

如果从商业本质上来看,变相P2P对三个主要参与方——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而言都是没有价值的,都有各自的痛点。不过出借人和平台的痛点被“金融创新”的光环掩盖了,而借款人的痛点则是显而易见的。

出借人虽然能收到较存入银行更高的利息,但本金存在风险。“你看中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一语道破了出借人的痛点。

借款人虽然能简单快速地借到急需周转的资金,但需要以支付高昂利息为代价。一些人不堪重负甚至被搞得家破人亡;一些根本不打算还款的人则上了失信人黑名单。

表面看来,似乎只有平台才能在变相P2P中获得价值。然而,由于涉嫌多种违法手段,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欺诈等,以犯罪为代价创造的价值并非真正的价值,更不是对国家、对社会有益的价值。

二、资本共享是否符合市场期望?

对于标题的这个问题,我们分成三个小问题讨论。

首先,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该规定可谓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并最终斩断由民间借贷的违法经营所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如暴力催收,个人失信,以及许多民间出借人的资金回收。另一方面,降低利率可能同时降低民间资本对民间借贷的兴趣,从而转向一些安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或者保值实物(如房产)。当然,总体来说,利远远大于弊。

这条新规定虽然均衡了借贷双方的利益,但更倾向于借款人,让他们有能力偿还贷款,从而让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回归正常,让民间金融机构回归正常。出借人如果认为进入民间借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到即使再大的平台,仍无法保障资本安全,这样他们很容易离开民间资本市场。因为赚取的那点利息远远不足以弥补本金的损失。而网贷平台需要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创收,但法律新规定的利率上限和出借人期望的利率之间形成的差距已经让网贷平台没有中间的差价可以赚取。

也就是说,如果要重新激活民间借贷,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方面要在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有利可图,另一方面要让平台能够以一定比例的佣金方式维持运营。

其次,资本共享的先决条件是否具备?

P2P虽然在美国风生水起,但在国内当时并不适合。主要原因有三点: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许多人对于个人信用并不看重;变相P2P泛滥,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导致市场无序竞争;没有基于陌生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保障机制。

这三个原因可以转化为大范围实现资本共享的三个先决条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全民对信用的认知普遍提升;打击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者;基于陌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有保障。

随着国家大力整治民间金融市场,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规业已出台,变相P2P全面清退,这三大先决条件的头两个已经具备,孕育资本共享的土壤变得肥沃了。

第三个先决条件需要由监管部门和平台共同营造出来。

再次,资本共享是否有市场需求?

P2P被团灭了,但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存在的。这里有两方面的需求,一方来自出借人,希望用钱生钱,而不是放在银行吃微薄的利息。另一方来自借款人,尤其是需要借款的企业,希望在资金流不充足的时候能够暂时渡过危机。

这两方面的需求意味着民间借贷还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因此,在新的金融体系下,若要盘活闲置的民间资本,要引导民间资本朝着健康、合法、利国利民的方向发展,只有以“资本共享”的方式才可行。

在这样的条件下,网贷平台最适合的方式是向资本共享平台转型。也就是说,网贷平台需要转换角色,不再通过利息差价获取利益,而应该转向中介模式,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联结资本拥有方以及需求方,通过撮合供需双方,形成资本共享,从中赚取佣金及提供一些配套服务。

三、如何运营资本共享?

要让资本共享走上健康、对国民经济有利的道路,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营机制。

资本共享的前提条件是以企业而不是个人的方式运作。因为首先,出借人以企业方式运作,所需缴纳的税收比个人所得税低得多,毕竟企业需要支付房租、招聘员工等费用。其次,借款人以企业方式运作,代表有一定的实体或事业,可从中了解是否真得有资本的应急需求。个人的借款完全可以用信用卡或网络平台的小额贷款来代替。实际上,P2P发展早期唯一合法且能盈利的方式都是贷给急需资金的企业,有一定的资产做抵押。此外,若采用个人借贷,会涉及一些隐私问题。顺便提一句,过去许多网贷平台都多少侵犯了个人隐私,不过这些罪行在监禁、暴力等追讨贷款的犯罪手段下被忽视了。

一套完善的运营机制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资本的安全性。

出借人在将资本投入到某网贷平台的时候,有一个预设条件,即他的本金是有保障的,可以收回的。如果平台无法承诺这一点,再高的利息、再多的收益也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出借人最关心的是资本的安全性,因此平台如果无法保障资本安全,就无法产生吸引力。我们认为,平台至少要建立五重保障制度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

(1)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选择企业用户加入。任何发生过违法经营的企业、失信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都将被排除在外。

(2)企业信用指数:借助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大数据,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指数。企业信用指数同时适用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每个在平台中实现资本共享的企业都应该有一个能反映其实际信用状况的指数。

(3)尽职调查报告:平台需对每一个借款人做尽职调查,并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交由出借人。平台对报告负全责,若报告有误或造假,平台需对资金负全责。

(4)连带协议:借贷双方应签订一定的连带协议,借款人需要以一定的物品作为抵押,以便在未能偿还款项时或经营出现问题时保障出借人的资本权益。这是因为该笔资金的性质明确为借款,而不是投资或者入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5)平台跟进: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跟进未偿还款项,且不能收任何手续费。在必要的情况下,平台还可先将未回收款垫付给出借人。

其次,资本共享平台要以共享的方式为设计理念。

资本共享平台是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一种改良,其设计理念类似现有的供需模式,即一方发出资本需求,另一方提供闲置资本,但需要将供需模式转化为共享模式:即满足闲置资源共享的几个条件,如特定的使用时间,非所有权转移等。在这一点平台可参考网约顺风车的共享模式,线上匹配,线下对接。

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如果只提供单纯的撮合功能,缺少一定的数字技术,较难激起市场兴趣,也难以得到投资人的青睐。因此,资本共享平台可添加一些智能模块,如智能匹配,企业信用指数等。

由于是闲置资本,企业并不急于将资本借出获得收益,平台要像对待自己的资本一样对待出借人的资本,将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资本共享平台不能像网贷公司那样用“手续简便放款快”的方法。另外平台也不宜大肆宣传,要开源节流,通过良好的口碑宣传比任何自吹自擂都有效。

再次,借贷双方需利益均衡。

资本共享平台均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兼顾双方利益,既考虑出借人的资本安全性,也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利息的合法性。买卖双方处于均衡的地位,这是任何一个平台长期、健康运营的根本。要做到利益均衡,平台在设计时需要同时对双方有所制约。

(1)出借人必须有充足的资本在平台上或平台的托管机构,平台才可以将其推荐给借款人。这是因为双方在实现资本共享前,借款人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2)尽职调查报告有一定的有效期,但可供多方使用,避免增加借款人的成本。

(3)出借人可分散投资,借款人也可分散借款。这样做的好处并不是分散风险,因为平台给出借人的预设条件是所有的款项都能收回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回收款项及违约金,那么可以预先收回一大部分借款。

(4)资本共享合同的各种条款要清晰,不得使用一些隐含条款或者故意设置模糊地带。许多网络贷款平台没一两年就倒闭了,除了自身运营问题外,还附加许多条款,让借款人背上莫名其妙的债务。需知当今社会是一个非常公开透明的社会,任何违法经营的行为都很容易暴露在阳光下。平台要长久经营,必须摒弃欺诈。

其他注意事项包括:资本共享的原则是“我的资金我做主”,就像个人自行斟酌买卖股票一样;资本只在贷出去的时间内才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其他时间只支付与银行相同的活期利息,像支付宝里的余额宝一样;民间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本共享平台的正规运营,并每年进行审查;考虑到P2P造成的影响,资本共享平台也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在金融机构做抵押,且地方工商部门在发放此类营业执照时需严格把关,或提交上级部门审查;等等。

四、资本共享的赛道能否拓宽?

资本共享是一种闲置资源共享的经济行为,看起来价值并不那么突显。但如果我们拓宽赛道,就会发现其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都值得尝试。

我们在前面提到的资本共享属于单一的和单向的资源共享。这是所有的资源共享中最简单、最易于操作的一种共享方式。

“单一”是指用于共享的资源只有一种,在这里指资本这一资源。

“单向”是指资源从拥有方让渡给使用方,使用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该资源的使用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资本共享并不完全是为了收益,也经常发生为了获得对方的某种资源而借款给对方的事情,也就是说,“单一”和“单向”都可以延伸开来。

单一资源可延伸至多种资源。出借人如果认为借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不仅可以让渡资本,还可以像投资机构那样给予其他方面的支持,如提供市场渠道、培训员工等等。

单向共享也可变为双向共享或者多方共享。若出借人并不是为了利息,但需要对方的其他资源作为交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实现双向共享。

多方共享意味着,在各方都有闲置资本的情况下,通过共同出资完成某项对公司业务有帮助的事情,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共同构建市场渠道,共同购买精密设备等等。

同时,出借人若看好借款人的企业发展前途,还可以以投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代替资本共享。

拓宽资本共享的赛道,对平台来说,将是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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