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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4 11:3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维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基于以上的要求,所在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要设计好注册资本的金额,在期间项目预算范围内即可,如果后续项目扩大进行注册增资就行,这一点现在还是很方便的。

另外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的扣除问题在此一并说一下。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非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一般企业为2:1,金融企业为5:1。

总之大原则是真实,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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