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其他费用未明示惹争议_热点新闻_异娱娱乐
原标题:拆迁协议其他费用未明示惹争议 □本报*洁
2011年3月,李女士与马先生结婚。婚后一个月就赶上村里拆迁,按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马先生家的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都包括李女士在内,不过事实上李女士并未参与盖房,户口也还没有迁进被拆迁的房屋内。一年多后,李女士和马先生离了婚,为了讨要拆迁补偿,曾经的夫妻二人对簿公堂。
据了解,马先生家的拆迁补偿共分两部分,一是拆迁补偿款,即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和附属物;另一部分为拆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联户签约奖励,周转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就是按照实际居住人口数平均分割这个拆迁补助费。
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便是拆迁补助费中的其他费用项。这一项的涉案金额达到60余万元,可拆迁补偿协议里并没有说明该笔费用的具体构成和应该如何分配。对此,拆迁公司的解释是,其他费用属于对宅基地和地上物的补充补偿,但由于补偿的金额里考虑的主观因素比较多,不好放到按客观面积核算的拆迁补偿款里,于是就统称为其他费用归类到了拆迁补助费里。
对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补助费里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和联户签约奖励都是以户为单位、周转费以实际居住人口为单位来支付的,每家每户的标准统一,应该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并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均分割。而“其他费用”的性质主要是用于补偿房屋和宅基地,但由于存在一些主观因素,因此对于这项费用的分割不宜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分,也不宜作为拆迁补偿款的附加费用只分配给房屋和宅基地的直接权益人。法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酌情判定李女士可以分配到其他费用中的5万元。
■以案释法
拆迁中其他费用析产需综合考量
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此前召开的首期昌法论坛上,主审此案的法官李笑表示,此案充分运用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对其他费用性质予以阐明,然后对其进行了分割。
李笑解释称,在上述案件中,其他费用单纯从字面上来看,看不出任何意义。从拆迁补偿协议的整体来看,所有的货币补偿分为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两个部分,拆迁补偿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当分情形、按比例予以分割;而拆迁补助费里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周转金等费用都是按照实际居住人口来平分,其他费用既然被放在拆迁补助费项下,因此该费用应当属于家庭所有成员共有。
在此基础上,由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目的主要是为了给予失地农民相应的补偿款,使其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在分割拆迁货币补偿时理应充分考虑与宅基地和房屋关系最密切人的利益。此外,根据法院的调查,其他费用与宅基地和房屋相关,还包含了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虽然此项费用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位置是在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分的拆迁补助费项下,但法院不能简单地平分,而应在优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每个成员对家庭的贡献,进而对其他费用进行公平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