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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6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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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如何筹划,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属于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

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为5∶1)以外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的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我们能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关联协议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为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4万元(万元×50%×8%),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假设乙公司年利润总额为万元,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6.5万元[(万元+26万元)×25%]。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6.5万元(26万元×25%)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50万元×5%×(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8.万元[2.75万元×(1-25%)+6.5万元]。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

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关联企业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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