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偶猫简介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对企业的财税影响永续债新规的出现
TUhjnbcbe - 2023/8/16 19:52:00

前言

自年我国提出去杠杆*策后,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都面临着去杠杆(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压力。不过,这些企业中短期对外的融资需求仍旧较大,企业发行永续债并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这样做不仅满足了*策面上的去杠杆要求,而且有效地满足了企业的筹资需求。随着财会[]2号的出台,若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则国有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应全部归类为负债,需要做出会计变更处理,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一)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新规后企业如果将永续债由权益工具变更为金融负债处理,那么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会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中,资产负债率变化的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负债+永续债)/总资产-负债/总资产=永续债/总资产。

由此可知,根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与总资产的比例即可计算出资产负债率的变化。根据该公式,对家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变化进行计算,结果归纳如下:50%以上的融资方在会计变更处理后其资产负债率上升了2%~5%;3.23%的融资方资产负债率上升了5%~7%;6.08%的融资方资产负债率上升了7%~10%;3.18%的融资方资产负债率上升了10%以上;其余的资产负债率上升不足2%。

具体来看,判断永续债重分类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是否重大,不仅仅需要判断变更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的幅度,还需进一步结合企业原先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考虑。若企业原先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低,即使变更导致其大幅上升,但变更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仍旧处于同行业中下水平,该企业财务风险仍不大,变更对企业财务影响不大;反过来,若企业原先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小幅上升就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上述若干企业在会计变更处理后资产负债率上升在10%以上的,则意味着永续债的重分类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是重大的。根据前述分析可知,企业发行永续债是为了实现多重目的:实现有效融资、降低杠杆和保证控制权不被稀释。

如果按照财会[]2号将融资方的永续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则上述的去杠杆优势将不复存在。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不仅仅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造成影响,还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融资方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时,其在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律师费、信评费及手续费等中介费用可直接冲减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若按照财会[]2号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则各中介费用则需要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并在存续期摊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此外,针对永续债存续期的利息支出,当分类为权益工具时按照分红处理,影响企业当期所有者权益;但若分类为金融负债,则利息需计入财务费用,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二)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永续债虽然是一种权益融资方式,但对于融资方来说并不能增加股本,也与股本溢价、接受股东捐赠无关,不适合计入资本公积,只能记入“其他权益工具”这一特殊科目。永续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虽然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其并不是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权益(假设股东没有投资子公司永续债),这种特殊的性质导致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永续债与其他权益类事项有显著区别,对于子公司发行永续债,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被抵消,实际上很难准确计算企业的刚性债务。

另外,由于很少有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少数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子公司其他权益工具的情况,实际上仅从财务报表中推算子公司永续债的规模难度很大。要了解永续债规模,可参照债券发行人在说明书中披露的集团和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券发行情况。另外,永续债的发行条件一般较为严格,若集团公司的多家子公司都有永续债发行,则可推测该集团公司是被市场认可的,这类集团公司往往财务实力和偿债能力较强。虽然现有合并报表披露了永续债的发行情况,但是随着永续贷款、永续信托、永续保债等产品的出现,集团其他权益工具是否需要披露还有待规范。

(三)对企业税务的影响

融资方产生的永续债利息属于债务利息还是利润分配以及能否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年第64号公告公布之前一直存在争议。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永续债税务处理与相关会计准则一致,使得实务中的操作标准化,能防止企业在实务中将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工具而在税务处理中按照金融负债来处理。

考虑到财税规定的差异,融资方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年第64号公告中关于企业对永续债税务处理的原则是债股分明,债归债、股归股,具体来说就是融资方在税务处理上要根据利息支出是作为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还是为偿还利息而确定对应的处理。年第64号公告具体给出融资方永续债利息支出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即其中九个条件满足五个以上即可税前扣除。

这九个条件具体可从三个角度分类。从融资方权利义务及会计核算角度的三个条件:融资方可以赎回永续债或在特定条件满足下赎回;融资方对永续债具有不可避免的还本义务;融资方在会计核算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年市场中存续的永续债基本都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基本都将其作为权益工具处理,并不满足第三条。

从持有方权利义务角度的四个条件:持有方不参与融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持有方对融资方的净资产没有求偿权;持有方不承担融资方的经营风险;持有方对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位于融资方的普通股之前。对年市场中存续的永续债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可发现,永续债持有方并没有任何权力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动机参与,持有方持有的永续债清偿顺序均在普通股之前、与其他债务相同,更不承担融资方的经营风险。

故目前市场中的永续债持有方基本能满足上述四个基本条件。从永续债自身角度的两个条件:合同条款有确定的利率及付息频率和投资期限。总的来看,当前存续的永续债投资期限和利息相关条款均能满足前述两个条件。综上,若存续期中的永续债基本能满足上述九个条件中五个以上的条件,根据年第64号公告则相关的利息支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融资方在会计处理中基本都将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而税务上则是按照所得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来处理。

虽然税务上符合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允许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中按照权益工具来分类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从税前扣除的条件可发现,税务上永续债符合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往往意味着在会计上其也符合了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若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的分类不一致,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从税收法理角度来说,融资方在永续债会计处理中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则产生的利息就不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中明确指出,税务处理相关规定不明确的,统一按照会计准则的口径进行处理。

结语

为此,即便在年第64号公告出台之前,融资方也不能在财务和税务上将永续债分类为不同的金融工具。按照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方对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需要在相关发行文件中及时披露,若相关财税处理不一致则需要融资方及时进行调整。因为永续债融资方对永续债的财税处理原则上都需要在发行材料中说明公示,所以理论上财税处理差异应不存在。未来随着永续债财税新*策的推出与实施的深入,融资方想要同时享受两种“福利”就更难了。

1
查看完整版本: 对企业的财税影响永续债新规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