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作者: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朱华芳合伙人,蒋弘合伙人,吴颖合伙人。1
一、概述
投资纠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亦非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的独立案由,可泛指一切因投资活动产生的争议。经济学上的投资是指为了获得财产或产生收入的资本支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投资区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界定的投资活动包括设立企业、取得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其他类似权益、投资新建项目等。4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关于“投资”概念的使用情况,投资纠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1)投资者因取得并持有公司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等引发的各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以及投资退出环节可能产生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5(2)投资者因认购银行理财、资金信托、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6与管理人/受托人之间产生的资管纠纷;()投资者因购买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的证券投资纠纷;(4)投资者因从事贷款发放等债权投资活动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5)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与东道国*府、企业等之间产生的国际投资纠纷等。
立足于中国投资争议解决现状,另考虑到本书《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观察()》已对证券投资、金融借款等金融类投资纠纷的争议解决概况作出分析评述,本报告将主要以前两种投资纠纷类型为观察范围,着眼于立法及实践情况,对我国商事投资争议解决在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述。
(一)公司制度改革步入新阶段,外商投资规则持续完善
公司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不断培育壮大,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数由年的近万户增加到年4月的1.4亿户,增长1.6倍。7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合理妥善地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化解市场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需求。立法层面,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等规范正式施行,有关法人、担保的新规则对公司类纠纷案件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拟在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方面进行重大变革。司法层面,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发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对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等公司类纠纷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思路作出指引。8
外商投资法律规则不断健全。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明确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年12月1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等纠纷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
(二)破产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持续优化
企业破产立法及司法工作稳步推进。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最高院、财*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号),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等多角度提出要求。年度,最高院先后发布多起破产领域的典型案例,9并于年10月9日将三例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作为第29批指导性案例;广东10、河北11、成都12等地法院亦先后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公布辖区内典型案例,统一破产司法案件的裁判尺度。
个人破产及内地与香港破产协助机制正式建立。年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年7月19日,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结。1年5月14日,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区*府律*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为细化、落实纪要精神,最高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15号),对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范围、申请材料、认可效力、协助方式、审查标准等作出规范,指定上海、厦门、深圳三地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就内地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认可裁定”。14
(三)资管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健全,资管纠纷裁判路径更加清晰
资管新规配套规则逐步落地。年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监管机构在年度陆续出台若干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资管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15在私募基金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年1月8日16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加强私募监管规定》),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在银行理财方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先后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对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流动性风险防范治理的监管要求。在保险资管方面,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在证券期货资管方面,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对证券期货资管计划及相关产品的定义、分类、运作方式、风险等要素进行介绍,以便投资者对产品风险作出准确判断。
资管纠纷裁判规则取得新发展。随着各类资管业务蓬勃发展,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年资管纠纷的热点争议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二是管理人在资管业务中的责任边界,三是资管产品中刚兑条款的识别及效力认定,四是资管产品的清算及损失确定。总体来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审判理念不断加强,产品清算前损失能否确定等问题的裁判路径逐渐清晰,但仍有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另需注意的是,在年审结并公开的资管纠纷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涉及主管异议,且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呈扩张趋势。17
二、影响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涉及投融资交易的新规则
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8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回应解决了当前股权投资、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弥补制度短板、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有力举措,其中如下内容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