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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6 21:51:00

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介绍两大类:一类是据实扣除,另一类是限额扣除。站在税法的角度,与计算有关的据实扣除主要是工资,难点全在限额扣除上,涉及加计扣除的在税收优惠中作介绍。

与计算有关的限额扣除主要包括:A、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的无限期结转意味着以后年度要作纳税调减;B、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有两个限额标准,执行孰低原则;C、销售费用中的广宣费,也是两个限额标准,要么是15%,要么是30%,并且可以无限期结转。招待费与广宣费的扣除基数是一致的,都是主营+其他+视同销售;D、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看是向关联方借,还是向非关联方借。向关联方借就是双限:不超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和2:1的债资比限制;向非关联方借就是单限:只有不超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E、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是熟悉货币捐赠。什么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什么情况下是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

给大家已经解读了税前扣除的范围与七个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这一篇给大家解读剩余的五大税前扣除项目标准、不得扣除项目和亏损弥补。

1、租赁费

租赁费需要弄清楚的是资本化或费用化,资本化很少涉及,费用化就很普遍了。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费用化,您租赁的资产可能是年中某个月发生的,可能是跨年的,您就得按当年实际租赁的月份均匀计算当年相应月份实际的租赁费;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分期扣除,不得当期直接一次性扣除——资本化,应将符合条件的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费用化的租赁费用要均匀扣除,结合实际工作该如何理解呢?比如经营性租赁是否需要调整会计利润(调账)?

这个取决于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会计上提前一次性支付跨年度的租赁费全部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则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纳税调整;如果计入待摊费用,以后逐期转入成本费用的,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讲到,出租方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匀计入每一年的收入;作为承租方,跨年支付的租金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匀计入每一年的成本。如果会计上您违反了制度规定,把跨年的租金一次性列入成本,需要先进行会计差错的更正,更正后才能进行纳税调增。

2、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上的扣除标准是限额扣除+据实扣除。大家都知道,会计上的公益性捐赠是据实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法上是两个标准,前提是公益性的,得通过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或者相关*府部门或者符合直接捐赠的条件,税法上是不允许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税前列支的。

首先说一下它的限额扣除:

扣除限额是年度利润总额的12%,12%的基数是会计上核算出的利润总额,并且是一个正确的利润总额。如果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规定,账都不正确,先得要调账,再按正确的利润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额;

扣除方法是超过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与广宣费不同,广宣费是无限期结转;因结转有年限限制,所以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在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如果先结转当年的,就会发生以前年度未扣除部分过期的情况,不能很好的享受税收*策。

比如:某居民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万元,有一笔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年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万元,则年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是多少?

年捐赠扣除限额=Ⅹ12%=万元,实际捐赠额万元,当年需纳税调增10万元,准予在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作纳税调减);年捐赠扣除限额=Ⅹ12%=万元,实际捐赠万元,本年应先扣除上年结转的10万元,再扣除本年实际发生的能够扣除的捐赠额,-10=万元,因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78万元(本年要纳税调增78万,在以后三年结转作纳税调减)。

接下来说说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捐赠费用问题:

因好多企业问税局,捐赠的同时发生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能否列入捐赠支出?税务总局作出明确答复: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就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规定扣除。

捐赠方记入营业外支出,受赠方记入营业外收入,前面说过,受赠方接受的是货币,那直接就是货币的价值,没有税的问题;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除了货物的本身价值外,还有增值税,也得进入营业外收入,捐赠方记入营业外支出,即:价+增值税。

双方记入营业外收支的范围,除了价+增值税,还能不能包括其他费用?税务总局给了企业选择性的权利。前面说的*策只涉及增值税的问题,现在新*策出来了,就不仅仅是增值税了,如果在开票金额里记载了这些费用,就都算到捐赠支出,如果在开票金额里没有记载这些费用,就不能算到捐赠支出,企业该列什么费用就列为什么费用。

企业在向相关机构索要捐赠发票时,您是希望把运费、保险费、人工费计入捐赠金额呢?还是不希望把这些费用计入捐赠金额?如果费用是据实列支,捐赠是限额列支,我建议大家不要计入,一定要分开核算,不要混淆在一起。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是限额列支,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还得结转到下一年度,甚至超过3年结转的限制,最后还可能会导致捐赠部分金额不得税前扣除,还得交税,还得纳税调增当年超过的,纳税调减上年结转的。如果不计入捐赠金额,可就是据实扣除了,所以从税负的角度,建议大家不要把相关费用计入到捐赠金额当中,除非您的捐赠是扶贫捐赠,%列支,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区别了。

公益性捐赠里还有一种扣除:据实扣除

第一个据实扣除: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列出的个贫困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要分别核算,否则将不能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策;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第二个据实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能够既捐钱又捐物的一定是“间接捐赠”,即:通过上述非营利团体进行的捐赠。

第三个据实扣除:企业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捐赠”给医院现金和物品时,按税法上规定本来是都不准税前扣除的,企业会计上的直接捐赠支出必须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但与疫情有关,特限于捐物,捐物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纳税调增,直接捐钱不行。

捐赠里最后一种扣除就是:不得扣除,凡是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中包含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如果涉及捐赠的税的计算问题,就相对难一点了,下面我们好好解读一下涉及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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