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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洲非洲经贸投资法津巴布韦税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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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洪永红梁强中国投资参考

导读

税制差异也是我国企业赴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投资前需要知悉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哪些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允许扣除的不同规定

●不允许扣除的不同规定

津巴布韦已成为中国对非投资的重要伙伴,在中国对非对非投资国别排名中名列第四。该国税前扣除规定与我国很不一样,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在津巴布韦就不能列入税前扣除。这种税制差异也是我国企业赴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投资前需要知悉那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那些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年中国对津巴布韦投资总额达19.3亿美元,在中国对英语非洲国家投资排名中名列第四;中国与津巴布韦双边贸易达13.43亿美元,在中国对英语非洲国家贸易总额排名中列第八位;中国与津巴布韦签订的工程承包款总额达8.46亿美元,在中国对英语非洲国家工程承包当年总量排名中名列第九。年,因为新冠疫情影响,中国对津巴布韦的经贸投资有所下降,但津巴布韦仍是中非经济交往中的主要伙伴。

在未来可能进一步加大对津巴布韦经贸投资的情况下,有必要了解津巴布韦布韦所得税法不同于我国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例如,津巴布韦《所得税法》不但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还包括了一些并非“所得”性质的税种,如烟草税、碳税等。除此外,中国投资者大多不太熟悉津巴布韦与中国税前扣除的差异,需要特别注意。下面从允许扣除和不允许扣除两个方面,阐述其税前扣除与我国税法规定的一些不同之处。

允许扣除的不同规定

我国与津巴布韦布韦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相近,都只准予扣除为经营或营利而发生的支出,津巴布韦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了详细的可扣除项目,其中有四大项目与我国的税前扣除规定不同。

第一,筹办期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计算,而广告费和宣传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但津巴布韦税法采用了时间划分方式确定扣除的数额。津巴布韦税法规定,在开始营业之前18个月,公司创办过程中发生的营业性支出,在营业后课税年度中申请的,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捐赠支出的扣除。我国规定公益性捐赠如果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结转以后三年内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并未对公益性捐赠类型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但津巴布韦则区分不同类型的捐赠,并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限额。如向国家奖学金基金、国家助学金基金或主管社会福利或卫生的部长管理的慈善信托基金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而向国家或卫生部长批准的基金的医疗捐赠、向主管高等或高职教育的部长批准的研究机构的捐赠、向国家或主管教育的部长批准的基金的教育捐赠、向公私合营基金(PublicPrivatePartnershipFund)的捐赠和向财*部设立的无家可归者康复基金的捐赠,分别设置了10,美元、,美元、,美元、50,美元和50,美元的扣除限额。据此,在津巴布韦的中资企业一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多向公益性单位尤其学校提供资助,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自己企业的社会形象,也可以储备本企业的当地人才。

第三,预期支出的扣除。在我国税法之中,扣除大多针对的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支出,预期负债除非另有规定,往往不允许税前扣除。津巴布韦大致循此规定,但同样也有例外规定。津巴布韦所得税法第15条第1款(cc)项规定,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就下一个课税年度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的递延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可由专员确定允许扣除的数额。但这种扣除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1)允许扣除的数额必须由专员确定;(2)资本支出或损失不得扣除;(3)与未来课税年度收入直接相关且本应在当前课税年度主张的当期支出,须从允许扣除的数额中抵销;(4)允许在本年度主张的扣除额,须计入下一课税年度的收入中。

第四,亏损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津巴布韦税法规定大致类似,但亏损弥补的时间为六年,且采矿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无限期结转。另外,我国税法并不禁止企业并购亏损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只不过有扣除限额的规定,其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但津巴布韦税法却不同,一般来说,评税损失属于纳税人,不得转移给其他人。任何旨在利用评税损失的股权变动是被禁止的。在津巴布韦成立一家新公司来接管已经成立的公司在津巴布韦业务的,只有原来的股东变为新公司的股东,并且新公司没有接纳任何新的股东,新成立的公司才可以弥补原有的评税损失。

不允许扣除的不同规定

除了允许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税法有所不同外,其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与我国也存在较大的不同,也需要加以注意。

第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的60%计算,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但在津巴布韦布韦并没有业务招待费这一税前扣除项目,其《所得税法》第16条第1款(m)项津巴布韦明确规定,以任何形式的招待,直接或通过向任何雇员(包括董事)提供津贴的业务招待费,即使纳税人是为了促进贸易,也不得扣除。

第二,一般行*管理支出的扣除。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以分担管理费用的方式避税,津巴布韦在年更改了行*管理支出扣除限额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提供管理所发生的管理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但津巴布韦行*管理费用的扣除限额=符合第15条扣除条件的支出总额-(在津巴布韦境外支付的行*管理费+第15条第(2)款f(i)项的支出(即采矿作业资本赎回额)),开业前为可扣除额的0.75%,开业后则为可扣除额的1%。

第三,资本弱化的扣除。因为资本弱化能够一定程度的转移税负,规避投资者的风险,历来被跨国投资者所青睐。我国为了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根据借贷双方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一定的限额。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金额企业的债资比为5:1,其他企业则为2:1,并且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才可以扣除。为了避免投资者享受利息免税的利益,以及享受与利息支付的可扣除性相关的税收优惠,津巴布韦税法对可以税前可扣除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比例3:1。另外,虽然其条文没有对借贷利息的利率作出限制,但从与金融机构或津巴布韦居民纳税人的合同负债、不具有关联关系以及没有意图串通避税的,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的但书规定来看,也有利率方面的限制。

第四,职工福利费用的扣除。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福利费用是一个单独的税前扣除项目,需要事先计算出哪些支出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进而在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予以扣除。津巴布韦税法中并没有职工福利这一上位概念,而是需要具体区分哪些职工福利可以主张税前扣除。例如,津巴布韦税法第16条第1款(g)项规定,纳税人为雇员及其近亲属,向提供退休金、年金或疾病、意外或失业或其他福利而设立的基金的供款,不得扣除。但是津巴布韦税法第15条第(1)款(g)项规定,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健康权,雇主为雇员利益,向经批准的医疗援助协会所作的任何捐款,可准予在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津巴布韦《所得税法》税前扣除事项与我国税法的一些不同规定,希望我国投资者在津巴布韦投资时注意两国税制的差异。

原标题:《津巴布韦税前扣除与我国的不同|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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