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财务学角度,探究了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财务效应,厘清了各种财务利益纷争的焦点,目的在于确定对风险投资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价值取向。在不同的财务情形下,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不是必然危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一、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财务利益权衡
(一)股权回购与资本保持观
股权回购并不一定违背资本保持。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持续经营,企业若要持续经营,首先必须要实现资本保持,即要厘清资本与收益的概念。收益是可以进行分配的,但应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底线。
不管是经济学或会计学都普遍认可只有在原资本得到维持或成本已经弥补之后,才能确认收益。会计学在资本保持观上的两种不同观点:财务资本保持观和实体资本保持观,其争论的焦点就是对资本保持的计量内容不同。
一般认为,资本保持中的“资本”是指股东对企业投入的资本,包括股本和缴入资本溢余,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持续经营假设下,投入资本不能支付给股东,因而不会任意发生减少。
企业回购流通在外的股票,一般出于如下特定目的,例如:重售给特定群体用于激励,或者为了减少流通在外股票数额而稳定股票市价,或者由于现金充裕回馈股东。学术界对于股票回购会计处理的争论主要在于:支付给股东的数额中多少应作为股东投资退回,多少应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对法定资本的影响应如何确认。
股权回购可能会影响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但不一定必然侵蚀资本,或与资本保持观背离,它的财务影响与回购目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关。
(二)股权回购与债权人利益
股权回购并不一定牺牲债权人利益。从会计基本恒等式的关系来看,股权回购会引起杠杆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升高。但不是杠杆率的升高就一定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债权人其利益受损的一个重要标识是不能按债务契约收回债务本金和利息,即企业的偿债能力出现了问题。
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涉及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例如:资产结构特别是流动资产结构的合理性;负债的规模、结构与债务到期日的集中度;企业对外的融资能力;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水平等。
公司制度下,债务融资契约中通常确定各种限制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在市场完备的情况下,会产生破产威胁效应。股权融资契约是通过释放控制权获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