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排名 https://m.39.net/baidianfeng/a_q7vf7lu.html法律知识要点: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事先估计而确定的金额,符合民事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也兼顾惩罚性。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用以约束合同相对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虽然也具有惩罚的性质,但逾期利息本质上还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法律冲突,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可以同时请求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该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在实务中,很多出借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出借款项时会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除了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费、管理费等等各种费用。很可能这些费用相加之后的总额,远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实际上变相的提高了法律限定的利率标准。对于这种多项费用累计的总额有没有限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对借贷中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它费用等各种费用的总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一笔借贷中,无论约定何种费用,但总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的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洋与被告资本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资本公司向原告刘某洋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年5月19日至年5月18日,利息按照借款金额的20%计6万元,借款期满5个工作日内本息一次性还清;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或延期解除协议,如有违反,违约方须按借款金额的8%支付违约金。当日,被告资本公司向原告刘某洋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刘某洋支付的借款30万元。原告刘某洋主张借款期满后,被告资本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原告刘某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年5月19日至年5月18日的借款利息为6万元;从年5月19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洋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资本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刘某洋要求被告资本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和利息。原告刘某洋与被告资本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为6万元,违约金为元(30万元×8%),二者相加之和为元,已超出司法保护合法利率的上限,即年利率24%的标准(30万元×24%=元),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调整为被告资本公司应向原告刘某洋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违约金合计元。
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洋要求被告资本公司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借款本息在借款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故利息的支付起始日应为年5月26日,原告刘某洋请求被告资本公司从年5月19日开始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资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洋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违约金元,共计3元;
被告资本公司应以借款本金3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刘某洋支付逾期利息,从年5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金额是3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为6万元,相当于年利率20%,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8%,相当于2.4万元,该两项费总计是8.4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总计费用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即30万元的借款,利息、违约金等最高不能超过7.2万元。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及违约金总计8.4万元,法院最高按7.2万元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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