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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案例解析监管视角接受关联人借款,究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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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年3月至6月期间,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的3家子公司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借入资金23,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2万元,合计24,.2万元,占上市公司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出具了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

7.2.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2.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7.2.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7.2.1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7.2.8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信公提示

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借入资金补充现金流、或用来扩大生产经营,是非常平常的举动。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交易(前期的文章《上市公司借入资金,看起来很平常,但这些事还是经常忘!》,欢迎阅读),但是仍有例外情形,此次信公君主要跟大家讲讲,跟关联方借入资金这件事,要注意什么?

一、性质认定

严格意义上说,现行深交所的规则里,并没有把跟关联方借钱这件事明确的列在规则之中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但从过去的监管实践、以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监管层仍然把跟关联方借钱这件事认定是关联交易。你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上市公司跟关联方之间会造成转移资源的事项。

二、用什么金额审议披露?

跟关联方借钱,可能有偿需要付息,也可能无偿借给上市公司使用,这件事用什么金额审议披露?在过去的深交所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是有明确的。但是现行规则中,相关条款已被删除,但监管其实并未放松。如开篇的引入案例那般,仍然按照关联交易的性质判断是否履行了审议披露程序。与此前中小板口径不同的是,目前是以本金+利息来认定关联交易金额的。

案例:证监局按本金+利息来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年,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37,万元,占年经审计净资产超5%,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及披露等违规。证监局对其下发警示函。(即使没有利息,按本金也达到了披露标准)

2、截止年5月,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为3.50亿元。证监局认为,其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出具警示函。(即使没有利息,按本金也达到了披露标准)

提示:证监局的口径,其实早在年,湖北证监局已经通过《通告》的方式明确过,“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均构成关联交易。其交易金额包含大股东实际提供资金,不仅仅是上市公司支付的利息等成本”。后面浙江、北京证监局都是按同样的口径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

即,不论是交易所或是证监局的监管口径,均是要求: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以资助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但也不是一直这么严,当涉及无偿借款时:

结合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披露要求,若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无偿提供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

而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只要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都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监管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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