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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按期实缴,却存在借款利息支出,被要求补税。
年镇江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
喵、汪二人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分别出资万元,分三期实缴出资:
第一期,公司成立之日各自出资50万元;
第二期,年4月1日前各自出资万元;
第三期,年4月1日前各自出资50万元。
结果,只有首期出资到位。
为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成立后,先后两次从银行借款,合计借款金额万元,利率分别为7%和8%。
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做了扣除。
结果,当地的税务局做开展风险应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