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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对面四看三思等一等,非法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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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

有很多的投资理财陷阱

容易让大家上当受骗

甚至血本无归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遇到又该怎么办呢?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邝希(左)

主持人李婷(右)

2月23日,安康综合广播《大家帮》

特别板块“法官面对面”

邀请到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邝希

来为大家解答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有关法律知识

教大家如何避“坑”

??????

点击上方音频链接,收听节目

主持人:什么是非法集资?

邝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交易中心”“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主持人:身边的亲友有时会推荐一些高回报的理财渠道,怎么鉴别,如何避免上“非法集资”的当?

邝希:现实生活中,以“投资”“理财”项目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有以下十种常见情形: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拉人存款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投资理财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要选择投资理财项目,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看、三思、等一等”。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外,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等:遇到相关投资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下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主持人:近来经常有人提到“债务咨询”“解债服务”,说是能安全无忧、快速简便化解债务危机。这一服务靠谱吗?

邝希:近年来,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此项“服务”有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打着“债务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是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规模吸收资金。

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现问题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

主持人:事实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非常相似,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邝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导致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主持人:如何避免因参加非法集资遭受财产损失?

邝希: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一个担保有限公司,为了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和降低成本,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一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未取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在城区公开散发公司宣传彩页,通过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以年收益18%-30%的高息为利诱,以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即委托协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笔共计余万元。

本案中,为骗取群众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集资活动。

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非法集资人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参与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

非法集资人继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参与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资金崩盘。

主持人:也就是说,被告公司前期通过足额兑付本息来获取大家的信任,后期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无法维系运转,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跑路。

邝希: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接下来再来看一个案例:

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用伪造的某县老街旅游开发项目资料,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老街旅游项目为诱饵,以月利息5%的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集资,几个月就骗取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万元,除陆陆续续支付的几万元利息外,剩余资金均于收到当日或次日被私分。

这个案件非法集资人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以此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人往往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融资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其集资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的,来骗取受害人信任。结果项目资料是伪造的,资金一进入公司就让被告人以事先商量好的比例分配了,其犯罪手段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集资诈骗。

主持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人要负什么责任呢?

邝希:自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称为非法集资人,将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称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集中在这两个罪名。

主持人:非法集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理,那什么行为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邝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主持人:如果普通老百姓参加了非法集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遭受的损失能返还吗?

邝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主持人:现在非法集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大家遇到非法集资应该怎么办呢?

邝希: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如果自己遭遇非法集资,同时应当积极准备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自己是集资参与人并遭受到损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邝希:1.不能贪图高息,高息谨防是“陷阱”;

2.警惕以投资理财、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等合法外衣掩盖的非法集资形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3.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最后提醒大家:

投资需谨慎

当事人如果因非法集资导致财产损失

应当收集好必要的凭证

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ND

来源: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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