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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考点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四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三)抵押权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七)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二)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实现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侦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驶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考点七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考点八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供用水、供川气、供川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顶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末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末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米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优先权。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兴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问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入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赂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众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赘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认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增值税类型和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各国最常见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考点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于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日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日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由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我国增位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于法律规定货物的销售和进口
(二)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
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税法还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而是实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纽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力、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口、巧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训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五)电子发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令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位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慎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纂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广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慎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厂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人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下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人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草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考点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传额”)超过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十)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休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三、“营改增”试点的税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以上两项以外的税率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改增”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兴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领=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领=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进项税额
1.“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五、“营改增”试点的税收优惠
(一)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免税
(三)即征即退
(四)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概念及特征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米源十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法人入伙投资的情况,国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具他所得应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计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裸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十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指按低于法定25%税率对一部分特殊纳税人征收的特别税率。
1.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3.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卜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二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训所得或者损失。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5.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税法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
2.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企业的卜列牛产经曹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下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
2.采取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三)提供劳务收入
1.对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在纳税期末应合理确认收入和计算成本费用。
2.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总价款,按照完工程度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确认当期劳务成木。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2)宣传媒介的收费;
(3)软件费;
(4)服务费;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6)会员费;
(7)特许权费;
(8)劳务费、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计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_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牛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川,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4.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于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共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5.存款保险扣除。
6.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三)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重点:一是资产的定价;二是计提资产费用的标准和扣除办法。资产计价原则及资产的净值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背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上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尤形资产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无形资产的范围。
2.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干3年。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认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4.企业货币资产损失
5.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
6.企业投资损失。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祝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应纳税总额-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二)有关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及条件
考点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免税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
五、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川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三)投资抵免优惠
(四)减计收入
(五)抵免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兔征企业所得税
(四)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二股东作为对价注人兹产和被非流通月,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住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税收优惠
考点六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朴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考点七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成本分摊协议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罄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考点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闰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基础信息表
(二)主表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四)纳税调杜性
(五)亏损弥补表
(六)税收优惠表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
(八)汇总纳税表
六、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七、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八、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3.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方法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F: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日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区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二)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顶先布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纂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休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顶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为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力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休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垅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2.预算编制的基木要求。
3.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4.扶助余、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5.上年结余的处理。
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3.预算审查。
(三)预算的备案
(四)预算的批复
七、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顶算执行的依据。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3.顶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4.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国库制度
1.国库的设立
2.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
(三)力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八、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顶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九、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十、预算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二)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预算的监督
(四)其他主体对顶算的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考点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木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白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收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少仁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闰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3.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2.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登记主体。
2.登记事项。
3.需要登记的情形。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尤偿划转;
(2)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3.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4.启动清查的程序。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考点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行为,是指经曹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足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做的不实介绍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土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低毁商誉行为
诋毁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是指经营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考点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狄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其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料力成果。
1.授介专利权的客体。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4)外国申请人。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对于不同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尽相同。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2)专利申请文件。
(3)申请日和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形式审查。
(1)初步审查;
(2)公布申请;
(3)实质审查;
(4)专利复审。
(六)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入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件权、销傅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由于强制许可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在法定的范围适用。
(5)国家推广应用。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子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商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著原则;
(4)先申请原则;
(5)商标合法原则。
2.驰书商标的认定。
3.商标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核。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2.注册商标的变更。
3.注册商标的转让、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考点五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卜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口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门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求
(三)询价的程序要求
(四)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五)评审结束程序
(六)中标、成交结果的拘束力及履约验收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日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五、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二)投诉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
齐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考点六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愿历经千帆,归来仍少年。
映课预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