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偶猫简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并非 [复制链接]

1#
图文无关,侵删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并非是计算双倍利息

作者:法律人老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被告牛某是朋友关系,平时原告做一些小生意。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钱,恰好当时有其他人还给原告借款,原告就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3.3万元。同日被告作为收款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年5月2号,李某叁万叁仟圆整(元),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年5月11日,还贰万元整(元),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年6月1日,还壹万叁仟元整(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归还原告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年9月3日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民间借贷利率从“两线三区”到“一年期LPR的四倍”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根据年8月20日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也为民间借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同时,原来的固定利率上限标准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LPR四倍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期间为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应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并非是计算双倍利息

在法院判决书最后判决部分,若涉及到需要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往往都会有这样一段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亦是如此。如果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想当然认为判决最后支持的按照多少利率计算,在执行被申请人时就应当按照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那么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综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折合年利率为6.39%),并非是计算双倍利息。

参考案例:()豫民初号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