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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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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鸿远电子公告编号: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0.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年5月9日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年5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0128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公司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20,.12万元。经公司于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年12月28日召开的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年5月,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港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此外,年6月,就本次发行用于由本公司子公司元六鸿远(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苏州”)实施的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的监管,本公司、鸿远苏州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99万元,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年5月29日,本公司首届董事会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首届监事会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29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计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号)。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年5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鸿远电子公告编号:临-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北京元陆鸿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陆鸿远”)、创思(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电子”)、北京鸿远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泽通”)及创思(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上海”)

●年预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人民币14,.72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年度担保预计情况

(一)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情况

年度公司拟为子公司元陆鸿远、创思电子、鸿远泽通、创思上海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具体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最终以与各金融机构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上述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权期限内签订的授信和担保均视同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1、预计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2、预计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资产负债率变动为70%以上,可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额度内调剂;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各审批权限内审批各公司具体的授信和担保事宜,办理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一切与银行借款、融资等有关的事项。

上述事项如需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红及其配偶耿燕枫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控制人郑红及其配偶耿燕枫对上述担保不收取子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此外,子公司如需接受关联人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且无担保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业务交易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

年度,公司拟为子公司创思电子及鸿远泽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具体条款及实际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授权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办理具体相关事宜。

(三)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1、北京元陆鸿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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